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应坚持以学生学习成效为核心导向,注重过程评价与动态反馈机制的构建,同时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科学、真实、全面地反映教学质量与学生学习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纳入的各类课程(涵盖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实践创新等教学环节)。所有课程须进行全过程考核,学生须按规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对应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要求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突出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考核范式改革,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的激发与实践能力的内化,强化学习过程动态监测与精准干预,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质量监控、学情诊断、目标校准、效能评估、持续改进功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教学闭环。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形式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试等;考查一般包括技术技能演示、撰写论文、调研报告、综述、实验操作、设计、表演展示等,或上述若干方式相结合等类型。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
(一)理论课程,考核应以期末考试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课堂实训、课程论文、分组探究、作品、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考核应以期末考试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实验、上机、实习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三)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及实习课程,其考核应当侧重于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创新设计能力,同时亦可融入对学生在平时实验和实习过程中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评估,以及必要的笔试。
(四)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有关课程,考核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查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 50%,不高于70%。具体占比由开课学院制定。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实践创新等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开课学院制定。
第八条 期末考试成绩设基本分数底线,不低于50分,具体分值由开课学院制定,报本科生院备案。凡期末考试成绩低于基本分数底线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
第九条 鼓励学院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根据高等教育改革趋势和人才培养实际,由学院提出改革方案,报本科生院审批。不得以考核改革为名,随意设置考核方式,放松考核要求,降低考核标准。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生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总评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一条 学生未按规定进行选课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成绩无效。
第三章 过程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过程考核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项。考核形式包括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设计、小组实践、随机测试、期中考试等,以及根据课程特点设计的其他行之有效的考核形式。课堂考勤不作为独立考核项目。
第十三条 过程考核应真实且公平地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做到考核方法科学,考核项目覆盖全体学生。过程考核各项成绩应有纸质或电子版原始记录。过程考核成绩应至少于期末考试前一天在教务系统中提交。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命题工作由本科生院宏观指导和协调,开课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试卷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试卷命题须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核心内容,有效检验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重点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应注重考查学生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命题内容所涉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凡教学大纲相同,且由不同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期末考试应统一命题。
第十七条 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期末考试,均应根据教学大纲命制难易度相当、覆盖面相同的A、B两套试卷同时作为考试用卷。两卷的重复率不超过20%,且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原题。命题时须同时提供与试卷相匹配的参考答案和相应的评分标准(细则)。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统一试卷模板完成试卷命题工作,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本科生院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开课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交接、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安全,防止试题泄密。
第二十一条 试卷内容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疑、辅导、保管等各环节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试卷审查、印刷或管理过程中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影响者,依据《威尼斯886699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发挥在考试组织中的主体作用,全面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本科生院负责考试的统筹、监督与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考风考纪教育,面向学生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明确告知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处理后果,营造公正、诚实、守信的考试氛围。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完整留存相关证据,如实记录具体情况并经签字确认,及时报送本科生院。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偶发(突发)事件,并实时反馈巡视信息。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多个课堂且有不同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评阅。其他课程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细则)进行评阅。
第二十八条 笔试试卷一律用红笔评阅。各题得分应以正分形式标明,大题合分、全卷统分应准确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第二十九条 阅卷教师应注意保持学生试卷卷面整洁,严禁涂抹、损坏试卷。凡发生分数更改的,阅卷教师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阅工作,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一条 阅卷应做到公平、公正、统分精准。成绩出现差错的,依据《威尼斯886699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同一教学班评定的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90分及以上)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如突破“优秀”比例上限的,由任课教师说明具体原因,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也可根据课程性质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或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评定。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开课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考核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思路与措施。
第三十五条 缺考或违纪、作弊的学生,相关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评估
第三十六条 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表格及其他有关的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所有档案由开课学院负责整理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档案的保存应以教学班为单位。纸质档案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式样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
(一)封面
(二)A、B样卷或课程考核说明
(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细则)
(四)考场情况记载表
(五)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
(六)过程考核成绩登记册
(七)学生成绩登记册
(八)学生试卷
第三十八条 其他以课程为单位存档的材料,装订顺序为:
(一)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
(二)A、B样卷或课程考核说明
(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细则)
(四)考试质量分析表
第三十九条 过程考核原始材料由任课教师或学院存档备查。期末考试档案保存期限为六年,过程考核原始材料保存期限为两年。保存期满后,由学院依规自行处置。上述档案材料在保存期内遗失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档案材料,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整理完毕并移交开课学院保存。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用随机抽查、集中评估等方式,对试卷命题、考试组织、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预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威尼斯886699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民大教学〔2019〕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