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关于法人的冲突规则一直以来是我国法院处理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依据。从既有司法实践来看,该规则不仅显现出理论基础模糊与定位不明的问题,也无法应对制度型开放背景下涉外公司关系的复杂趋向,更未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现体系协调。就体系定位而言,公司冲突规则作为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商事冲突规则,调整的是狭义上的涉外公司关系;且在规范对象和价值取向上,与法人冲突规则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构建独立的体系化公司冲突规则。这既是构建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涉外民商事实践需求的必要回应,对于建设新时代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明确公司冲突规则体系化的实现载体,从概括性冲突规则与特定性冲突规则的分类着手进行构造,以符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逻辑与周延性要求。
关键词:公司冲突规则;涉外公司关系;设立地理论;真实所在地理论
原文刊发于《法商研究》2025年第3期